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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家长的一封信(交通安全)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佚名 | 日期:2018-11-14 16:36:35 ] 字体:[ ]

尊敬的家长朋友:

《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17年12月2 日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 年5 月1  日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改善我市道路交通通行条件、促进城市文明发展、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对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第十八条规定: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得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和国家规定禁止载客的其他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但经批准的人力客运三轮车除外。第五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禁止通行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电动三四轮车已逐渐成为越来越多的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工具,其驾驶人文明守法程度,也影响和代表着城市文明的高度。文明交通、依法交通,是每个交通参与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为严格执行和遵守泰州《条例》,也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出行,请您做到:

1.购买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时,请选择可以依法登记、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查询服务系统》中涵盖的品牌购买,以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上牌登记管理;

2.不使用、驾驶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接送小孩上、放学;

3.不闯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禁止通行的区域;

4.不使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5.依法交通,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随意停靠、横穿、掉头,不违法载人;

6.自觉服从、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

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安全良好的交通秩序,需要您的支持和配合,让我们大家共同行动起来,行文明车、走文明路、做文明人,以实际行动为创造优美、有序、畅通、安全的道路交通秩序作出我们共同的努力!

                           泰兴市第四高级中学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