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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佚名 | 日期:2010-12-23 7:51:59 ] 字体:[ ]

 

泰兴市第四高级中学

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

  1、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及规章制度为准绳。

2、责任:“谁主管,谁负责”。校长是全校创建“平安校园”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负有领导责任;条块分管领导是间接责任人;直接操作者、组织者或带班者等当事人为主要责任人。

3、责任追究的实施方式:处分或赔偿及两者兼及。

4、认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由校长室、校行政会议或相关机构作出裁定。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1、处分: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或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大会批评及相应处分,甚至解聘或开除。对情节严重且触犯法律者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经济赔偿:因失责而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应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3、扣除部分或全部考核奖。

4、上述办法可并行实施。

三、说明:

本“追究制度”如与上级的政策、法律不符合,以上级的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