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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工作考核奖惩条例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佚名 | 日期:2010-12-23 7:54:55 ] 字体:[ ]

 

泰兴市第四高级中学

治安保卫工作考核奖惩条例

 

一、学校每年对治安保卫工作检查二次(每学期结束)

参加人员:创建工作小组成员。

二、平时由“创建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三、贯彻本校实施办法,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和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开展或支持治安保卫工作,成绩显著,并为群众所公认的。

2、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避免恶性事故的产生。

3、在值班、巡逻中警惕性高、抓获坏人或与犯罪分子搏斗的。

4、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5、向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积极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侦破案件,查处治安灾害事故表现突出的。

四、违反本校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校“责任追究条例”处以罚款或者扣发奖金,或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解除聘用合同。

1、忽视治安保卫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2、对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中漏洞和隐患,在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3、对本部门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4、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忽视安全防范,使集体的现金、物资、器材、贵重物品等财产被盗窃、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违反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6、违反保密规定,对秘密文件、图纸、档案、试卷不严密保管,以致发生被窃或丢失的,或口头泄密,造成后果的。

7、违反教师集体宿舍治安管理制度,造成事故和不良影响的。

8、违反门卫、值班、巡逻制度,思想麻痹,擅自离开岗位,以致发生重大盗窃案件,使集体财产遭损失的。

9、为工作问题和发生琐事,引起打架斗殴而造成伤害的。

10、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11、犯有其他轻微违法、违章行为,需给予处罚的。

五、内部教职工在社会上违法犯罪受公安机关拘留、

罚款、警告处罚的,在校内停发本年度目标奖,并报

上级给予行政处分。

六、处分审批权限:

1、校级领导人,由教代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其他人员,由校务会议决定处分意见。

七、罚款统一交本校财务部门,单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