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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泰兴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件
泰委教〔2015〕17号
关于印发《泰兴市困难职工大病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校工会:
市总工会已对2014年下发的《泰兴市困难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作出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泰兴市困难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凡本校在职职工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标准的,由本人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填写《泰兴市工会困难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并附学校补助情况凭证复印件及相关的全部证明资料。学校工会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公示后,于11月15日前报送教育工会,教育工会统一上报市总职工服务中心复审。联系电话:87728111,联系人:戴文华。
中共泰兴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泰兴市困难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发挥工会组织在服务、帮扶困难职工中的积极作用,现根据省、市总工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因患大病、重病致贫的在职职工给予救助,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凡已参加泰兴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不超过130%,经政府主管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的大病职工;
2、职工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当年度实际自理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家庭的;
3、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二、救助原则
1、凡申请救助的在职职工应由本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先行救助,原则上须在本年度内经本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获得一定救助后,方可申请市级救助(困难行业、困难企业由市总核查后酌情把握)。
2、申请救助时间为每年10月、11月,大病医疗救助金原则上每一个救助年度内只能申报领取一次。
3、大病医疗救助应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由所在单位工会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对因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全部冒领款项。
三、救助标准
1、市总认定的特困职工本人因患大病、重病死亡,一次性补助2000元;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重病死亡,一次性补助1000元。
2、特困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困难职工本人患大病,在参加泰兴市社会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当年度实际自理医药费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两万元
以上所述大病、重病,指各类癌症、白血病、脏器移植、尿毒症、腹水型肝硬化及其他经认定的重危病症等。
四、救助程序和证明材料
(一)救助程序
1、申报。在职职工符合市总工会大病医疗救助标准的,由本人向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泰兴市工会困难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并附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补助情况凭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资料,经单位工会调查、公示后报园区、乡镇(街道)、系统工会,由园区、乡镇(街道)、系统工会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总职工服务中心。
2、核查。市总职工服务中心统一对受理的求助职工的困难情况、自理医药费情况进行核查,收集相关资料。
3、确认。如求助对象经核查符合市总救助条件的,由市总服务中心将所有资料建档造册,提出具体救助建议,提请主席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审定。
4、发放。市总服务中心按审定意见,及时发放救助款。
(二)证明材料
(1)经单位盖章的《泰兴市工会困难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2)家庭月总收入证明;
(3)家庭户口薄全套复印件;
(4)特困职工需持《特困职工证》;
(5)医疗诊断书、住院收费票据、出院结账凭证或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二次补偿报销单等有效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6)转外地医院就医的,应按泰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的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五、附则
1、发生以下情形,不承担救助:
(1)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2)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4)已由其它社会保险、第三方责任人支付的费用;
(5)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2、家庭成员指与职工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且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3、未参加(含中途断保)医保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4、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泰兴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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