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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学生资助政策摘要
(普通高中部分)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适用范围: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条件:
1.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2.“孤儿”;
3.“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
5.“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
6.“低保户”;
7.“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
8.“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
9.“低收入”(指其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
(三)申请办法:
每年9月底之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
(四)资助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实际发放时,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分档发放,资助对象占在校生的平均比例为10%。普通高中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
(一)适用范围: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条件: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三)申请办法:
持《扶贫手册》或残疾证、低保证、孤儿证等向所在高中申请。
(四)资助标准:
三星级及以上高中每学期免学费850元,三星级以下高中每学期免学费650元。
三、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适用范围:
本市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的普通高校本专科生、研究生。
(二)认定条件: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学生入学前户口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或其他共同借款人户口均是泰兴市户口。
3.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具体对象是:(1)持《扶贫手册》《泰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 (2)孤儿(由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证明);(3) 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因特殊重大变故(车祸、重病等,须提供有效证件)致贫家庭的子女。(5)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三)申请办法:
大学新生贷款资格在高中毕业前向所在高中预申请,已在高校就读的学生贷款资格向所在高校预申请,暑期到教育局或助学贷款办理点办理助学贷款合同。
(四)资助标准:
根据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申请贷款金额本、专科生为1000元到8000元之间的整数(含1000元和8000元),研究生为1000元到12000元之间的整数(含1000元和12000元)。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可申请提前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