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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人社〔2016〕122号 | 作者:佚名 | 日期:2016-12-25 8:34:54 ] 字体:[ ]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兴市财政局

 

泰人社〔2016122

                                                         

 

关于印发泰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泰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兴市财政局

  20161221

 

 

泰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5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6〕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应参加泰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经办和管理

(一)泰兴市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具体承担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二)市社保处负责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等工作。

(三)各参保单位要明确负责本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内设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到市社保处变更相关信息,并做好本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交接。

三、参保登记

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办理首次参保时,应先进行参保登记。

(一)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参保登记系统,录入单位相关信息,打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到市社保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

(二)人员参保登记:按照《参加泰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核定办法》,对首次参保人员进行核定后,参保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参保登记系统,录入人员相关信息,生成《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基本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花名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花名册》,并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处办理人员参保登记。

(三)改革启动后新设立的单位和新进工作人员的参保登记,按照《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暂行)》(苏人社发〔2015〕328号)办理。

四、缴费基数申报

(一)每年年初,参保单位应向市社保处申报本年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应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总额。

(二)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市社保处暂按上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

五、缴费基数口径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四)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或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1日至123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年度申报,养老保险费按月度缴纳。每月20日前为养老保险业务受理期,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养老保险业务受理期内办理相关人员增减手续。每月21日至月底为结算期,结算期期间市社保处停止受理在职人员变动等业务。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征收,参保单位应签订《泰兴市集中代收付业务付款授权协议》,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无法托收的,即为欠缴。参保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的有关规定清缴欠费。

(四)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的参保单位可将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养老保险费托收账户。参保单位在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时,要按照政策规定足额安排需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五)市社保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市社保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户,按月将收入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市财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

(六)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保处每月生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申请,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市社保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一)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二)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

八、职业年金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2014101日起,缴纳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方式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同。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二)职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征收,征收的职业年金全部进入市社保处开设的职业年金归集户,按月将职业年金归集户中的职业年金全部归集到全省职业年金归集户,按照职业年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

(三)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一次性将职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有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并享有继承权,发完为止。本人一旦选择一种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四)新老办法对比的十年“过渡期”内,单位或个人未足额缴纳职业年金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需一次性补齐欠费。如确无能力补缴的(经单位与参保人员协商一致后),在参保人员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养老金,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九、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统一执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指数。

十、待遇申领和核定

(一)各单位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龄和缴费年限认定的有关规定,及时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所在单位应在参保人员退休当月的21日至月底到市社保处核定待遇,市社保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后,从单位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单位到市社保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市社保处将其作暂停处理。

(三)参保人员退休时,选择用职业年金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参保人员在提交购买相关商业保险产品合同后,市社保处按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管理

(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市财政给予补贴。

(三)市财政和人社部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十二、地方改革试点期间个人缴费的处理

(一)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改革前曾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方试点的在职在编人员,试点期间个人缴费经参保人员、单位根据缴费手册的记载进行初审后,由单位集中报市社保处审核,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历年11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后,采取记账的方式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记实,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比对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跨统筹地区转入的人员(包括首次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单位所在地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方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转出的人员,在其办理转移手续时,市社保处负责将其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十三、缴费年限认定和原在企业工作年限处理

(一)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2014101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曾在企业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规定补缴的,应缴未缴的工作年限作为中断缴费年限处理。

十四、稽核工作

市社保处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纳及待遇享受的情况进行稽核。社会保险稽核分为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社会保险稽核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进行专项稽核,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五、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充分利用机关事业单位现有资源,依托现代化技术和原单位协助的方式实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退休人员丧失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时,单位应及时到市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附则

本办法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