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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的实施意见
[来源:泰教监〔2017〕2号 | 作者:朱云飞 | 日期:2017-1-25 15:57:05 ] 字体:[ ]

泰兴市教育局文件

 

 

泰教监〔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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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的实施意见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精神,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减少群众信访投诉,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制度建设和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和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教育行风建设,有效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主要措施

(一)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1.制定收费工作规范。市教育局制定《泰兴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工作规范》,明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规范收费程序和要求(见附件)

2.实行收费统一扎口管理。由局计财科对学校各类收费事项统一扎口管理。凡涉及上级文件规定范围外的实际收费事项,都必须事先向局计财科书面申请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3.加强教辅用书征订使用监管。要切实履行学校规范教辅用书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本校教辅用书征订使用严格监管。要按照苏教规〔20129号、苏治联办〔20126号和苏教办基〔201311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本校学生和课程实际,在省和泰州市教育部门公告推荐的教辅材料目录中,严格按照小学3-6年级、初中和高中非毕业年级“一科一辅”、“一种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可再增加一套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的要求向学生推荐使用教辅材料,并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样式,向学生及其家长制发《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回执必须由学校留存备查。对学生自愿购买经上述方式推荐的教辅材料的,学校应做好统一无偿代购服务并公示。学生和家长个人自行选择的其他教辅材料,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严禁向小学、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推荐暑假作业。严禁以在指定的教辅材料上布置作业为名,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免费发放各类专题教育读本,不得要求学生购买。

4.加强学校食堂收费监管。贯彻落实苏教财〔2010108号和苏教财〔201310号文件精神,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将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成本性支出,要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降低食堂运行成本,保证食堂饭菜质量。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食堂水、电、气费等开支要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学生食堂不提倡有过多结余,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收费标准或伙食品种,确保学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幼儿园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2%以内)。确有少量结余的,应专项用于与食堂有关的支出。学期结束,实际就餐天数少于预收费天数的,在与学生结算伙食费时,要将多余天数的伙食费退还给学生或家长。结算清单必须向家长公布。幼儿园及小学退还学生结余伙食费时,由家长签名领取;初中、高中退还学生结余伙食费时,由学生或家长签名领取。实行饭卡或饭菜票结算餐费的食堂,以师生饭卡实际支出数或收取的饭菜票数作为食堂伙食收入。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幼儿园教职工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侵占学生利益。实行学校食堂财务公开制度,每学期末,学校要将学生食堂财务收支、物资采购等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加强收费政策宣传

1.组织规范教育收费专题培训。市教育局定期组织校长、分管校长和财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具体解读收费文件精神,对收费项目、标准、票据和经费收支管理等事项提出要求。及时对新任校长进行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专题培训。由学校对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进行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专题培训。

2.加大教育收费政策公开力度。学校在校园主大门外设置永久性公示栏,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及要求在公开栏长期公示。公示栏要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公示本校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优惠政策、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学校咨询投诉电话要留有手机号码。市教育局和各学校要将有关收费政策文件分别在泰兴教育网和学校网站上全文公开,长期保存,让群众了解收费政策。由学校向全体教师和新入学年级每位学生家长印发《泰兴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工作规范》,并在校门外公示栏和校园网上公示《泰兴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工作规范》,向社会宣传收费政策。

(三)强化教育收费服务

1.设立收费咨询台。开学报名期间,各学校在校门口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咨询台,并摆放台标,安排专人值班,接受家长咨询,对有疑问的学生家长,及时释疑解难,处理有关情况。值班人员由分管副校长或熟悉收费情况的财务人员担任。

2.坚持校长接待日制度。每周四下午值日校长负责耐心接待、处理收费等方面的群众来访、来电,及时回复学生家长的问题。各学校要派专人关注网上舆情,并及时答复。有条件的学校应在校门口设立学生家长接待中心,每天放学时间由一名副校级领导接待家长咨询投诉,化解矛盾,坚决避免本校发生乱收费现象或因收费造成误解和信访。

3.提升教师服务水平。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增强服务意识,热情接待并耐心向家长宣传、解释收费政策,为家长释疑解惑,做到百问不厌,态度和蔼,杜绝一推了之,简单粗暴。

4.坚持挂钩联系制度。市教育局将安排局监察室、计财科和督导室等科室部分同志,对发生收费信访投诉较多的学校,分别进行挂钩联系。由联系人在收费期间到挂钩联系学校检查指导收费工作,及时掌握收费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确保学校收费规范有序。

5.坚持家校联系制度。开学初,学校可邀请学生家长和社会干群代表到校参加座谈会,请他们就学校收费和服务等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与他们面对面地进行交流,虚心听取他们的呼声,注意发现问题苗头并切实加以整改。适时利用家校联系单等形式与家长加强沟通,通报学生在校情况,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及时告知相关事项,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以提升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四)严格收费监督检查

1.强化学校收费和服务过程管理。市教育纪工委和监察室、计财科、督导室等相关职能科室主动介入,提前防范,经常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并将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和其他各种检查相结合,与业务工作同步实施。要适时组织座谈并进行问卷调查,重点了解学校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政策的情况,特别是执行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 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2.实行信访问题重点监控制度。对发生违规收费信访举报并查实的学校,实行重点监控。被重点监控学校须每月向监察室书面汇报情况,主要包括前期违规收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今后改正措施、本月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情况等,监察室随时进行明查暗访。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和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分工,履行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察室具体负责实施。各中小学、幼儿园也要建立相应的收费工作小组,以校长(园长)为组长,并明确一名副校级领导具体负责收费工作。

2.落实工作责任。规范教育收费,关键在领导,主体是学校。校长是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收费工作负全责。每学年初,各学校校长要与市教育局签订规范学校收费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按责任书要求履行职责,对本校收费工作进行全面监管。学校分管领导和收费工作小组其他成员要加强沟通,团结协作,抓好规范教育收费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学校财务负责人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按政策规定组织实施收费工作。各学校对如何实施本意见要制定《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表》,明确工作分工,将责任落实到人。

3.严格责任追究。违规收费一经查实,市教育局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将实行责任追究。除责令违规学校全额退出违规收费外,将视情节和责任按《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苏办发200421)分别给予违纪人员和相关领导以纪律处分,扣减当事人绩效工资,与学校年终考核挂钩,实行学校和校长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如因服务方式简单、态度粗暴,造成家长误解和投诉,或因推销、变相推销教辅用书而产生投诉,将按《泰兴市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扣减当事人绩效工资,取消各种荣誉称号或申报评选资格。学校未严格执行本意见、工作不到位和产生投诉的,即使没有违规收费,也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附件:泰兴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工作规范

 

 

泰兴市教育局

                                20171月22

 

 

 

附件

泰兴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和泰州市有关教育收费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收费项目(仅限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

①服务性收费——伙食费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苏价费〔2010336号)

②代收费——小学三年级及其以上年级“一科一辅”代购费

政策依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基〔201311号)

③代收费——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政府收)

政策依据:泰兴市人民政府《泰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泰府规〔20164号)

④代收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城区中小学)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苏价费〔2010336号)

2.幼儿园

①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教费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泰兴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泰价〔201651号)

②服务性收费——伙食费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泰价〔201652号)

③服务性收费——托管费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我市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泰价〔20139号)

④代收费——生活用品费(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

政策依据:《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泰价规〔20131号)

代收费——在园幼儿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政府收)

政策依据:泰兴市人民政府《泰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泰府规〔20164号)

3.公办普通高中

①服务性收费——A.寄宿生住宿费B.伙食费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苏价费〔2010336号)

②代收费——A.教材费(含磁带)B.作业本费C.军训服装费(不作统一要求)D.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食宿费)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苏价费〔2010336号)

③代收费——“一科一辅”代购费

政策依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基〔201311号)

④代收费——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政府收)

政策依据:泰兴市人民政府《泰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泰府规〔20164号)

⑤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

政策依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

4.中等专业学校

①行政性收费——A.五年制大专四、五年学费;B.泰州成人大专学费

政策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财教〔200733号)

②服务性收费——住宿费

政策依据:泰兴市教育局、泰兴市物价局《关于江苏省泰兴职业教育中心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泰价〔200952号)

③代收费——实习材料费

政策依据: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无锡汽车工程学校部分专业实习材料费标准的通知》(锡价费〔2010120号);泰兴市物价局《关于江苏省泰兴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材料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泰价〔201338号)

④代收费——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政府收)

政策依据:泰兴市人民政府《泰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泰府规〔20164号)

⑤代收费——代办费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苏价费〔2010336号)

5.其他代收费项目

    如:中考报名费、考试费及考试期间乘车费、食宿费(苏价费〔2005110);书法等级考试费(苏价费〔200380号、苏考委办〔2005100);高校招生志愿填报参考资料费(依据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当年下发的征订通知)等。

6.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民办中小学收费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9187号)和参照发改价格〔20101619号、苏价费〔2010336号等文件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泰价规〔20131号文件执行。

二、不得收费项目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材费、作业本费、体检费、公办学校寄宿生住宿费等;

2.公办普通高中补课费;

3.各类学校讲义资料、油印、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饮水、电影、胸卡制作等;

4.商业保险费 由学生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缴纳。学校、教师不得收费或代办相关手续。

5.家校通短信费 由家长自愿向经营单位办理,学校、教师不得收费。

6.其他明文禁止收取的费用。

三、实际存在的非学校收费项目

1.校车费 乘车学生家长本着自愿原则,与农交公司(中小学)或有资质的校车公司(幼儿园)结算。

四、收费程序及要求

1.报审 若有物价、教育等部门明文规定以外的实际收费项目,学校须向市教育局计财科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2.公示 学校将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标准、咨询投诉电话等在校务公开栏、校门口公示站牌和校园网上予以公示。

3.签协议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遵循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书面征求学生及其家长意见,并与家长签订书面收费协议,告知收费详情,经家长同意后方可实施。书面协议回执留校备查。

4.收款、开票 学校指定专人负责收款,及时出具收费票据交缴款人。如不能当场出具正式票据,应出具临时票据,并告知家长出具正式票据的时间和领取方式。收款人必须及时全额上缴所收款项。

5.入账 学校财务人员必须将收费及时全额解缴市财政专户,并进行账务处理。

6.结算 服务性收费期末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支清单,并将多余费用退还给学生或家长。

五、咨询举报电话

中小学、幼儿园(手机):×××(各校长、园长手机号码),校长室电话:×××

市教育局监察室:0523-877281680523-87728166

本工作规范由市教育局计财科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23-877281360523-87728133